武大设函〔2021〕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安全与完整,合理体现仪器设备资产的价值量,保障学校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的评估工作,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0〕15号)、《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4〕13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拟评估的废旧设备须产权清晰,账目真实准确,不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废旧设备处置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纪委监察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学校拟处置废旧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 单台件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处置;
2. 大批量废旧仪器设备处置;
3. 车辆处置;
4. 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从学校评估机构商家库中选择评估机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委托评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拟报废设备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费用、评估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废旧设备拍卖处置原则上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废旧设备发生其他依法进行的经济行为,也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第七条 废旧设备处置评估费从资产处置专项中列支。
第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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