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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5 00:00  点击数:

武大设字〔2014〕2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办法》等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征求学院意见、职能部门会签,现将《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大学辐射防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4月17日

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学校所有院(系)所属实验室、国家(部)重点实验室以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院(系)、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部、保卫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基建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全校实验室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审批工作,对存放保管、使用过程、后期处置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剂量监督和安全防护工作,协助各级环保部门进行辐射安全监测和评估等工作;负责学校辐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个人剂量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从业人员营养保健津贴;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保卫部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协助基建管理部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七条 学院(系)、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依据本中心(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要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配合学校做好实验场所的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学校环保办、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评估与验收工作;从业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要做好放射性从业人员定编定岗与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要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七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放射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院(系)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八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院(系)、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建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和基建管理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二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因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从事生物学、医学实验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桶装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实验室、学院、武汉大学危险废物中转站三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一般实验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一般实验废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 危险废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物和医学生物废物。

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医学生物废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医学生物废物按照《武汉大学危险废物目录》(见附录)中的医疗废物类别处置。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六条 实验废弃物存储容器规格 由学校组织统一定制和发放实验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容器为有盖垃圾桶;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为盛装原试剂的试剂瓶或塑料方桶;盛装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容器为含铅金属桶;盛装医疗废物锐器的为长方形方盒。

存放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桶以不同颜色区分并印有相应提示标识:绿色收集桶存放一般实验废物,黄色收集桶用于存放医学生物废物并印有医疗废物标识,红色收集桶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废物并印有危险化学品废物标识。

第七条 实验废弃物液体的收集和存放 危险废物液体原则上应先倒入原有试剂瓶,多余的倒入相应分类垃圾桶中,同时应填写《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上注明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员姓名、负责人姓名及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

再次倒入其他废物液体前,应仔细核对该桶上登记单的主要成分并在“登记单”上增加新的收集日期和主要成分等,应避免不同属性化学试剂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放于新的收集桶中。

各类实验废弃物液体不得混放,剧毒化学废液和放射性废物液体严格遵照“五双”执行,存放至有保险柜的地方专人保管。

危险废液应在实验室中统一收集至桶满后(须保留10%的空间)封存并填写存储日期。为避免有毒溶液泼洒、溅射或不同性质试剂间的反应,不得在转移到学院临时存放点及危险废物中转站时将垃圾桶内废液合并。

第八条 实验废弃物固体的收集和存放

危险化学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危险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实验管理员填写“登记单”,存放于相应垃圾桶中。

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收集与存放 是指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容器和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此类废弃物也列入危险废物。危险试剂容器应优先盛放原化学试剂废液,空置容器内不得含任何残液并旋紧塞子,受污染的废弃包装物经折叠装入收集箱中。

医学生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医学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医学生物学废物应有专门的暂存点,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废弃物放入4℃低温冰箱,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体液等存入-20℃冰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登记单”。

废弃放射源的收集与存放 废旧放射源和含源装置在申请处置之前,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掩埋、丢弃。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九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

危险废物液体按照一般有机物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剧毒化学废液等四类装入原试剂瓶或专用垃圾桶中,并粘贴分类标签、危险废物标识以及“登记单”,同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危险废物登记台帐。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只能在已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的同位素室内进行,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存放于同位素室内专用存放点,放射性废物液体存放于专用铅桶中,粘贴分类标签、辐射危险标识及“登记单”,同时填写放射性废物登记台帐。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武汉大学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转移联单”),随“转移联单”运送到学院指定危险废物集中点。

放射性废物由同位素室管理人员填写“转移联单”,将放射性废物直接运送到武汉大学危险废物中转站。

第十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全院实验废弃物的收集、登记和转运。

收取危险废物时,学院管理人员需核对“转移联单”和“登记单”上信息、提示标识以及垃圾桶外包装,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收取。

学院管理人员将各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填写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并对实验室提交的转移联单签署接收意见。

学院负责人应保证危险废物的转运过程的安全,转运前检查垃圾桶的密封性,注意运输工具的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或泼撒。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中转站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登记和转运。

中转站管理人员收取“转移联单”,核对“登记单”信息,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收取;称取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重量,填写《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记录单》(简称“记录单”),签署“转移联单”接受意见,返还“转移联单”一二联和“记录单”附联,更换垃圾桶。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属性,将危险废物分区域存放,填写危险废物中转站危险废物登记台帐。

危险废物中转站管理员应确保危险废物在中转站中存放安全及其消防安全。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实验废物的处置 由各学院统一收集后,定期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处置 由学校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进行处置。

产生危险废物的学院每年1月份根据本院前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填写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学校定期组织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署《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按照武汉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四条 放射性危险废物的处置 购置放射源的院系应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废旧放射源的转出应填写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根据协议返回原转入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送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贮存单位,同时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放射源转出备案。

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报废,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由专业人员对高压射线部位进行拆卸,同时对该设备活动场所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核销。

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半衰期低于三个月的封存在铅皮垃圾桶中10个以上半衰期,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解控水平以下的可按照普通危险废物处置;半衰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回收公司处置。

第六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经费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处置经费 各学院在本单位财务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危险废物处置。根据学校与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签署协议后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学校、学院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占30%,学院占70%。

第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购置放射源必须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经费由学校、学院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占30%,学院占7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各学院及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程序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院系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大学危险废物目录

武汉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规定中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小组领导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武汉大学生物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涉及生物安全的院(系)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管理人员,以及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三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建设前三十日内经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武汉大学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申请表》及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文件,经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三十日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九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每年的培训档案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六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未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

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条 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武汉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重组DNA技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由相关负责人向院(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从事该类实验活动应在具备一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操作。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二十三条 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这种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第七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对象保护;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二十五条 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二十七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八章 医学生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注射针头、针管等锐器应装入一次性盛器中,其他生物废物垃圾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高压灭菌。动物尸体、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密封垃圾袋中,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医学生物废物集中交废弃物中转站,请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装入专用废物转运袋中集中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第三十条 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应严格标记,须经灭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学院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辐射防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依据《武汉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工作场所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指定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

工作场所应具有防误操作、防护人员受意外辐照的安全措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已有工作场所应进行改造,增加屏蔽墙厚度,安装防护门和剂量报警器、防盗报警器、摄像装置等,配备辐射防护设备、污染监测仪器、修建有效的排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

第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时,须向学校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递交环境评估报告,并由学校向环保部门递交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要求做到“三个同时”,即放射工作场所主体工程与安全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从业培训、个人剂量监测

第三条 凡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知识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并领取个人剂量监测牌。培训工作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

其他需进入辐射安全实验室的研究生或人员需由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小组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在负责人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单独进行仪器操作或者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各学院做好学生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第五条 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牌,个人剂量监测牌专人专用,不得借用、挪用。不得将个人剂量监测牌放置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上。

第六条 个人剂量监测牌的监测和换发按季度进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院系设专人管理非密封性同位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实验场所和设备旁张贴负责人和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

使用者(含学生)须进行申请,并在批准后方能进入实验场所操作设备,使用者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区域工作,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八条 机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不得接纳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人员在本机组从事放射性实验与研究。

第九条 机组人员必须做好放射源和同位素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实验时间、实验内容、使用数量和操作人员、指导教师,定期账物核对。

第十条 院系应定期自查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情况,每项实验完毕,应进行污染监测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院系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应建立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张贴在各辐射危险使用场所。

第十二条 加强放射性工作场所环境巡回监测,保证每季度一次,做好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应有完善的台账记录。废弃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处理需向学校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提交报告并交省环保厅审核后,经专门公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同位素废液应有专门的存储设施,并张贴辐射危废物标识,交专门公司处理。

第四章 卫生营养津贴、从业体检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校院二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其卫生营养津贴由学校支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教师及学生的卫生营养津贴由学院支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科研人员及学生的卫生营养津贴由各科研课题经费支付;聘用人员的卫生营养津贴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射线装置按1∶1(1台装置1名管理人员)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称1:1(1类核素1名管理人员)核定,并按照“五双”规定进行管理;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为单位,按照“五双”规定核定两名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校级卫生营养津贴发放标准依据国人部发[2004]27号规定执行,我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二类标准发放,每人每月按22个工作日核定,每个工作日7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对于在本校连续从事辐射工作20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学校将增加一定的卫生营养津贴。各学院(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卫生营养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按实际工作量执行。

第十七条 申领校级卫生营养津贴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须从事该工作一年以上者;

定期参加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获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者;

按时并如实提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者;

领取个人剂量监测牌并按时检测、换发者。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体检,统一管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辐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文件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中包含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药品”)。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目录》为准。

第三条 “药品”申购要求

(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使用“药品”的课题必须是正式立项的课题;对于非立项探索性课题,需要经过院(系)或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并指定课题负责人;横向课题在签订技术合同后等同立项课题,并经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专项课题申报审批的“药品”为该课题专用,其它课题实验不得使用;

(三)科学研究用: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的需要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学院(系)负责人提出申请“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四)实验教学用:实验室负责人与任课教师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所在实验中心主任或学院(系)负责人提出申请“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五)经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统一协调有关申购事宜;

第四条 “药品”入库管理

(一)“药品”购入后,应由使用人与负责人运至武汉大学危险品仓库办理登记入库。

(二)“药品”应当由危险品仓库专人管理,并建立药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五条 “药品”使用管理

(一)“药品”使用人填写危险品领用登记单,使用药品用量以单次实验用量为准,同时应填写本次实验内容、实验废物处置措施。需双人到危险品仓库递交登记单,领取药品。

(二)领出的“药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课题负责人负责监督。

(三)实验完成后的剩余药品应上缴库房保存,并做好登记账册记录。过期、损坏的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实验中因药品产生的废物交武汉大学危险废物中转站存储。

(四)使用环节出现事故,责任由使用人和课题负责人共同承担。

(五)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研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有关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禁止将购置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人体实验。

(七)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条 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学院(系)负责本单位“药品”管理,课题组在学院(系)分管领导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督促学院(系)和课题组完善管理制度并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二)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组内“药品”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包括:指定课题组内“药品”的使用人;审核使用人所提出的“药品”使用申请的合理性;负责监督使用人对“药品”的合理使用;负责监督实验后剩余“药品”的处理。

(三)药品实验操作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并签署相关安全协议。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五)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条例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暂行规定》(武大设函[2011]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