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教育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学生,包括我院在籍在读的普通本科生、网络教育本科生和继续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创新学习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取得具有创新意义的智力成果或其它优秀成果的活动。其范围包括:
(一)创新学习科研;
(二)创新社会实践;
(三)创新学生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激励办法是指除学校制定的“创新学分”和各类评奖评先政策之外的院内奖励措施,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激励对象
第六条我院各类大学生(不含第二学位、插班生),凡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法、校纪和院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
(三)具有强烈的创新学习意识并取得优秀的创新学习成果。
第七条奖励对象具体衡量标准见本办法第七章。
第八条对在安全稳定工作方面有重大过失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对经查核实在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履行大学生法定义务方面有不良行为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创新学习科研
第十条创新学习科研包括专业学习、学科竞赛、科研活动和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专业学习的成绩依据参照学校各类学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科竞赛是指大学生个人参加或集体参与的学习类竞赛活动,包括:
(一)国家级、省(部委)级、校级的专项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
(二)国家级、省(部委)级、校级学科知识竞赛。
学科竞赛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科研活动是指大学生独立开展或集体开展的专业研究或理论研究,包括:
(一)国家级、省(部委)级、校级大学生业余科研立项;
(二)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学校、学院下达的专题科研项目;
(三)大学生自行开展的学习科研活动。
科研活动的认定以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物刊、理论刊物或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为依据,用稿通知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发明创造是指大学生独立完成或集体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专利.发明创造的认定以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发明证书、专利证书等为依据。
第十五条一名大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正式发表多篇论文,或同时拥有多项专利发明,在认定上可以累计。
同一竞赛成绩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奖励级别认定。
第十六条创新学习科研由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创新学习科研的评定由学生个人书面申报,经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初评后,报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创新社会实践
第十八条创新社会实践是指大学生以实践专业知识为目的,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形成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寒假社会实践和自主社会实践。
第二十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包括组建实践团队和个人开展两种形式,具体政策参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创新实践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创新实践活动的评定由学生个人书面申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评,报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创新学生活动
第二十三条创新学生活动指各类各级学生干部,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工作思维,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发挥示范表率、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的作用,为学生成长、成才和学院发展、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创新学生活动的认定范围: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创造性地配合学院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二)组织的活动富有创意和实效,对广大同学具有激励作用和指导作用;
(三)以学生党团组织、班委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团队为单位组织开展的工作,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或奖励;
(四)组织的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媒体的报道宣传,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创新学生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创新学生活动的评定由学生个人书面申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评,报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创新学习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创新学分奖励。对符合《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集中组织申报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学习奖”(以下简称“创新学习奖”)。其中,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获得创新学习奖的学生的获奖等级,按一定比例配备专人导师。
第三十条“创新学习奖”与先进班集体评比、专项奖学金评定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创新学习奖励标准
第三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获得“创新学习奖”一等奖:
(一)入围国家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学科竞赛;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
(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大学生科研课题及创新项目;
(四)独立开展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国家级奖励;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开展的学生活动受到国家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获得“创新学习奖”二等奖:
(一)获得省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学科竞赛奖励;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理论文章;
(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级大学生科研课题及创新项目;
(四)独立开展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奖励;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开展的学生活动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获得“创新学习奖”三等奖:
(一)获得校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学科竞赛一等奖;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
(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校级大学生科研课题及创新项目;
(四)独立开展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级奖励;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开展的学生活动受到校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第三十四条各班级专业学习成绩位列第一名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创新学习奖”。
第八章评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创新学习奖”评定工作由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创新学习奖”每学年度评选一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方有资格参加评选。每年9月中旬学生申报,10月初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选,年底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评选由学生本人提交格式化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原件,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初评后,报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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