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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2 14:18  点击数:

武汉大学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武大设字[202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学校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等教学科研资源的科学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更好支撑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服务国家急需创新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将实验教学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等教学科研资源集中管理,面向校内外相关单位提供专业化、综合性实验、测试或其他技术支撑服务的单位(实验室、中心等)。

第三条学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优质服务、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需求,建设不同类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学校职能部门或相关学院、科研机构管理运行,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提供优质高效的支撑服务。

第四条学校公共服务平台由网络平台和实体平台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教学和科研两种类型,按照校、院两级建设管理,校级公共服务平台挂靠学校职能部门或相关学院管理,面向校内外各单位开放共享。院级公共服务平台由相关学院、科研机构管理,主要面向本单位开放共享,同时兼顾校内外单位的服务需求。校、院两级科研实体平台资源均统一接入网络平台开放服务,并进行资源归类整合,实行集约化管理。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教学科研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均要纳入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运行,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六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平台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武汉大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实验室与设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信息中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二)审议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三)确定校级公共服务平台总体布局,批准校级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审议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的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协调新成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二)受理校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负责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考核工作,向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告考核结果;

(四)负责“武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及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五)支持、监督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运行和服务。

第十条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所依托或挂靠的职能部门、学院、科研机构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规范;

(二)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具体建设、运行、管理,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

(三)指导监督公共服务平台的开放运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平台考核工作;

(四)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拨付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保证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平台管理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由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和用户代表等组成。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本单位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监督平台运行服务,参与平台考核评估。

第三章 设立与调整

第十二条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较大规模的仪器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服务项目、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有明确的校内共享服务需求。面向三个以上学院、实体科研机构提供开放服务,且对校内外其它单位提供的开放共享服务不少于平台服务总量的50%;

(三)具备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一定数量编制的专职技术队伍、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四)按照相关标准建成在线服务系统,并与“武汉大学大型仪器及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校级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程序:

(一)发起

新设立的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发起,由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或重组的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起,并指定依托建设单位完成论证前期准备后向武汉大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论证报告。报告须充分论证平台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成后能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论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全面了解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共享需求,同时对平台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机制、服务能力和共享程度等实地考察和评价,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通过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调整

因考核评估达不到校级公共服务平台要求,或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需要进行撤销、合并、重组的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审批

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平台设立与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发文。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资源较为集中的单位原则上均应成立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具备场地条件的,应相对集中管理。院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其依托的管理单位发起,并由本单位的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平台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开放共享措施和管理运行机制等。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成立,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在职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规划平台建设发展,加强平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事、财务等管理,发挥平台的支撑保障作用。主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如退休时任期不足五年,以退休时限为准。主任聘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校级公共服务平台主任由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单位组织遴选,报学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发文聘任。院级公共服务平台主任由所在单位组织遴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建设、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方面。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教学类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费用由学校支持,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等经费主要由管理单位支持,学校根据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对院外共享服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学校统一规划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科学定编定岗,充分满足平台管理运行和共享服务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核心技术岗和技术专员岗,采取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用管理。

(一)核心技术岗主要负责平台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关键资源、尖端大型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功能开发、技术研发及平台关键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为高水平研究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二)技术专员岗主要负责平台资源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开放服务,协助核心技术岗开展技术研发、用户技术培训与指导,填报资源、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开放服务情况、费用收支数据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确保平台能为教学、科研提供高水平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科研类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为校内外用户提供服务,优先满足校内服务需求。平台应进行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分校内和校外,校内应突出公益性质,涵盖基本运行成本,校外应按全成本、非盈利核算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公示后,报学校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研类公共服务平台收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平台日常运行、维修维护,根据任务目标完成、平台运行服务等考核情况,部分收入用于发放技术人员绩效和编外人员薪酬。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和全天候开放共享环境,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预约服务、技术咨询、经费结算和数据传递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要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及用户的实验室安全和技术培训,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只有获得准入资格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平台要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平台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利用平台资源自主开展实验、研究;鼓励平台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前沿技术研究提供个性化、精细化、高水平技术服务,确保资源高效充分利用。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管理单位开展,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由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考核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定期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平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运行管理状况,建设发展成效等,重点考核共享服务情况和服务产出成果。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决定对平台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等的支持力度,考核评估结果是校院两级公共服务平台撤销、重组以及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升级为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对考核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平台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本办法中公共服务平台标准的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按相关程序认定后,参照本办法管理

(转自 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