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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条例
发布时间:2012-05-15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加社会实践,对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培养品格、规划人生,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和实习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四条针对社会人才需求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院大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素养、实践创新能力、人生规划意识和职业竞争能力,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规划性、自觉性和实效性,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在校团委指导下,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坚持整合资源,调动院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方位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分管本科学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督导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分团委,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系应成立本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系主任担任组长,统筹安排落实本系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本专业全体本科生班级导师担任副组长,负责安全教育和实践指导工作。各班级团支部书记为本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成员。

第七条院系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应充分认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把大学生社会实践情况作为院系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院系党建工作、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评估体系。要探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新形式、新途径,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促使社会实践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八条充分发挥院学生会生活实践部的职能和院弘信实践中心的作用,实现工作机制创新,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内容形式

第九条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要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了解社会,服务社会,。

第十条开展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加强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军政训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的社会调查;培养大学生劳动观念和服务奉献精神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学术研究和科技发明;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各种形式的革命传统教育学习参观活动;在寒暑假集中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社会实践列为本科生必修课,学年实践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十二条学生社会实践结束后应按规定向学院递交社会实践报告和实践单位的鉴定材料,由各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小组评定成绩,由院分团委汇总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送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其中,实践成果突出者,根据教务部和校团委相关规定,经审核合格后,报教务部计入实践学分。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情况除执行学校有关评奖评先政策外,还纳入《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学习激励办法》、《信息管理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比暂行办法》和《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先进班集体评比暂行办法》等规章进行测评。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每年设立的专项经费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院系各级党政干部、全体教师、专职共青团干部和辅导员都要承担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指导工作包括培育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实践课题策划辅导、批改实践调查报告、带队进行专业实习和军政训练等。参照教师指导教学实习计算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指导工作劳酬,劳酬由学校和学院按1:1的比例划拨经费。

第十六条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社会实践基地是社会实践深入开展、取得实效的重要载体,学院各系和各部门要主动联系,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建的原则,积极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应与实习基地建设统筹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党政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